【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質檢總局發布的2018年第10號公告,質檢總局在總結有關地方試點改革經驗基礎上,組織研究制定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一企一證”改革實施方案》。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一企一證”改革,自2018年1月15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產品范圍包括目前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的38類產品。
公告原文如下:
2018年第10號
質檢總局關于印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一企一證”改革實施方案》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推進“放管服”改革部署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減證”要求,進一步深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改革,大幅精簡壓縮生產許可審批流程,減輕企業負擔,質檢總局在總結有關地方試點改革經驗基礎上,組織研究制定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一企一證”改革實施方案》,現予以印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一企一證”改革,自2018年1月15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產品范圍包括目前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的38類產品。
請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管理部門)完善機制,制定配套措施,抓好組織實施。
特此公告。
質檢總局
2018年1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一企一證”改革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深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改革,大幅精簡壓縮生產許可審批流程,減輕企業負擔,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試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國發〔2017〕34號)有關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和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以保障重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為目標,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為核心,開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一企一證”改革,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
二、工作原則
(一)能減則減。大幅減少申請材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負擔。
(二)便民高效。高度歸并審查內容、審查頻次有效合一,提高行政審批效能。
(三)統籌兼顧。注重頂層設計,統一協調質檢總局審批與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的證書。
(四)穩步推進。按照及時跟進、審慎穩妥的要求,穩步推進新舊證書管理模式過渡。
三、工作目標
將“一企一證”作為深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改革內容,在總結各地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試行簡化審批程序改革,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一企一證”改革。
四、主要內容
(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一企一證”改革是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實行按企業主體發證的模式。凡是具有營業執照的生產企業,同時申請生產多種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的產品,審批發證部門一并實施審查并按照規定時限作出決定,并頒發一張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在副本中同時注明許可的產品名稱。
(二)企業在辦理以下許可事項時,可以按“一企一證”的原則,一并申請,換發新版證書,證書編號從企業相應細則產品的編號中選擇,一般以主導性產品編號為證書編號。對新發證企業直接按照“一企一證”“一證一號”的原則辦理;已獲證企業在換證時按“一企一證”換發新證書,逐步換發完畢。
1.發證。企業首次申請1類以上產品生產許可證時,質監部門受理后一并核查,按照“一企一證”發證,證書有效期5年。
2.延續。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的,企業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提出延續申請,試行簡化審批程序的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申請。當企業申請1類以上產品生產許可證延續時,質監部門受理后一并核查,按“一企一證”,收回原證書,換發新證書。證書有效期取原證書最短有效期。
提出延續申請,但不符合生產許可證延續有效期要求的,按新發證程序辦理。
3.許可范圍變更。企業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申請增加1類以上產品的,質監部門受理后一并核查,符合許可要求的,按“一企一證”,收回原證書,換發新證書。新證書有效期取原證書有效期。
4.遷址或名稱變更。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生產地址遷移或企業名稱、住所(地址)名稱發生變化,按“一企一證”換發新證,保留原證書有效期。
5.補領。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企業生產許可證證書因遺失或毀損而申請補領的,按“一企一證”補證,保留原證書有效期。
6.其他情形。企業因兼并、重組、吸收等原因需要變更證書的情形,按“一企一證”辦理,證書有效期取原證書最短有效期。
(三)“一企一證”在同級審批權限的產品內實施。
五、有關要求
(一)審查要求。各省(區、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管理部門)受理企業申請后,及時組織相關審查員對多個產品進行合并審查。
(二)時限要求。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管理部門)、產品審查部嚴格執行有關時限要求。
(三)服務要求。尊重企業意愿,充分發揮“一企一證”服務效能。
附:
一、繼續實施工業產品 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目錄(共計38類)
序號 |
產品名稱 |
實施機關 |
1 |
建筑用鋼筋 |
質檢總局 |
2 |
軸承鋼材 |
質檢總局 |
3 |
水泥 |
質檢總局 |
4 |
人民幣鑒別儀 |
質檢總局 |
5 |
防偽技術產品 |
質檢總局 |
6 |
集成電路卡及集成電路卡讀寫機 |
質檢總局 |
7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 |
質檢總局 |
8 |
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 |
質檢總局 |
9 |
廣播通信鐵塔及桅桿 |
質檢總局 |
10 |
防爆電氣 |
質檢總局 |
11 |
燃氣器具 |
質檢總局 |
12 |
空氣壓縮機 |
質檢總局 |
13 |
港口裝卸機械 |
質檢總局 |
14 |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
質檢總局 |
15 |
公路橋梁支座 |
質檢總局 |
16 |
預應力混凝土鐵路橋簡支梁 |
質檢總局 |
17 |
水工金屬結構 |
質檢總局 |
18 |
制冷設備 |
質檢總局 |
19 |
內燃機 |
質檢總局 |
20 |
砂輪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21 |
飼料粉碎機械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22 |
建筑卷揚機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23 |
鋼絲繩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24 |
輕小型起重運輸設備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25 |
預應力混凝土用鋼材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26 |
預應力混凝土枕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27 |
救生設備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28 |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29 |
電線電纜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30 |
耐火材料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31 |
建筑鋼管腳手架扣件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32 |
建筑防水卷材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33 |
危險化學品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34 |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35 |
汽車制動液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36 |
人造板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37 |
化肥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38 |
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相關產品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二、已取消的19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
序號 |
產品名稱 |
目前實施機關 |
1 |
稅控收款機 |
質檢總局 |
2 |
抽油設備 |
質檢總局 |
3 |
鉆井懸吊工具 |
質檢總局 |
4 |
防噴器及防噴器控制裝置 |
質檢總局 |
5 |
電力金具 |
質檢總局 |
6 |
輸電線路鐵塔 |
質檢總局 |
7 |
銅及銅合金管材 |
質檢總局 |
8 |
棉花加工機械 |
質檢總局 |
9 |
機動脫粒機 |
質檢總局 |
10 |
工廠制造型眼鏡 |
質檢總局 |
11 |
鋁、鈦合金加工產品 |
質檢總局 |
12 |
蓄電池 |
質檢總局 |
13 |
橡膠制品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14 |
電力整流器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15 |
巖土工程儀器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16 |
泵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17 |
電力調度通訊設備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18 |
水文儀器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19 |
輸水管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三、轉為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產品目錄(3類)
序號 |
產品名稱 |
目前實施機關 |
1 |
電熱毯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2 |
助力車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3 |
摩托車乘員頭盔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四、調整為下放管理權限的產品目錄(8類)
序號 |
產品名稱 |
目前實施機關 |
調整情況 |
1 |
砂輪 |
質檢總局 |
下放給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發證 |
2 |
飼料粉碎機械 |
質檢總局 |
下放給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發證 |
3 |
建筑卷揚機 |
質檢總局 |
下放給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發證 |
4 |
鋼絲繩 |
質檢總局 |
下放給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發證 |
5 |
輕小型起重運輸設備 |
質檢總局 |
下放給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發證 |
6 |
預應力混凝土用鋼材 |
質檢總局 |
下放給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發證 |
7 |
預應力混凝土枕 |
質檢總局 |
下放給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發證 |
8 |
救生設備 |
質檢總局 |
下放給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發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