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組織開展
煤礦低壓漏電保護開關隱患排查的通知
煤安監技裝〔2010〕3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針對一些省反映礦用隔爆型低壓交流真空饋電開關(以下簡稱饋電開關)漏電保護輔助接地極等存在的問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了現場調研、核實,發現部分煤礦具有漏電保護功能的饋電開關未設置輔助接地極或輔助接地極設置不完善。為切實提高煤礦在用設備安全性能,保障煤礦安全生產,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煤礦企業立即開展煤礦低壓交流真空饋電開關漏電保護輔助接地極存在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查主要內容
1.饋電開關無輔助接地極的問題。對于具有漏電保護功能的饋電開關,若其接線腔內未設置輔助接地極接線端子或輔助接地線未引到接線腔,均視為無輔助接地極。
2.饋電開關輔助接地極設置不完善的問題。饋電開關采用多芯接線端子或信號端子排作為輔助接地極接線端時,若輔助接地線不能與其安全可靠連接,應視為饋電開關輔助接地極設置不完善。
二、工作要求
1.煤礦企業應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相關標準要求,做好煤礦井下在用饋電開關存在隱患的排查工作。凡沒有輔助接地極的在用饋電開關,一律不得在井下使用;凡輔助接地極設置不完善的在用饋電開關,應立即實施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應停止使用。
2.煤礦企業應嚴格按照防爆電氣設備維修改造的相關規定進行整改。對已停止使用的無輔助接地極、輔助接地極設置不完善的饋電開關,應及時與生產廠商聯系,共同研究、制訂符合防爆電氣設備維修改造相關規定的整改措施,并按規定實施整改。
3.煤礦企業應加強對饋電開關采購、驗收、入井安全檢查、使用、維護、修理的全面管理,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及相關標準規范,杜絕存在隱患和問題的產品入井。凡沒有輔助接地極且尚未入井使用的饋電開關,一律退貨,并將其相關資料信息(包括生產商、產品名稱、型號、安全標志編號、出廠編號、出廠日期、采購合同復印件及數量等),分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國家安標中心。
4.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結合轄區煤礦安全生產實際,部署饋電開關輔助接地極隱患排查工作,督促煤礦企業制訂隱患排查工作計劃,明確重點、落實責任,針對問題進行整改。相關工作應于2010年一季度前結束。
5.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轄區煤礦企業開展饋電開關輔助接地極隱患排查情況進行監察,并監督企業認真落實整改。
6.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隱患排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匯總、分析,組織專家研討,提出對策措施,并將相關意見和建議報送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科技裝備司。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